工作时间见义勇为[非工作职责],雇主和雇员是否有法律关系?是否算工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1 06:22:3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伤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发生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 在抢救灾害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所以关键要看见义勇为的内容是什么,如果是跟工作有关的见义勇为比如维护该单位财产等应能认定为工伤,雇主和雇员就存在法律关系;如果与本职工作没有任何关系,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就不大